电力公司定期安全检查第一条 在每年“五一”节前、“十一”节前、“元旦”节前、“春节”前公司要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 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情况;(二)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三) 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四)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五) 现场隐患治理情况;(六) 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七)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八) 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九) 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十)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十一) 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第二条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项目部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一般区域、 班组抽查;公司有针对性的对各项目部综合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三条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公司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第四条 在公司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安全检查的情况抄报同级安全部门,安全部门要对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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