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是手段,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该在检查过程中或检查以后,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发动群众及时整改。整改应实行“四定、五不推”,“四定”:定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资金;“五不推”:本岗位能解决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工厂、工厂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一些长期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应件件有交代,条条有着落。为了督促各单位搞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常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指定被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企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监察意见和监察指令,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区别情况处理。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等,应当场劝阻,情况危急时可制止其作业,并通知现场负责人严肃处理;对生产工艺、劳动组织、设备、场地、操作方法、原料、工具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危及职工安全健康时,可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改进;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随时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装备设施,可立即查封,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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