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教育与安全作业证制度第一节 入厂教育第 1 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 ,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1、厂级教育(第一级) ,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 ,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
2、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 ,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第 2 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3、,方准上岗作业。第 3 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第二节 日常教育第 4 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第5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第 6 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 7 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 8
4、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第三节 特殊教育第 9 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 10 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第 11 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 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 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第 12 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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