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基坑防高处坠落施工安全项监理细则1专业工程概况及特点一、编制说明为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及保证工程做到安全有序施工,特编制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1、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的工程监理规划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5、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6、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各专项施工方案。二、工程概况:(一) 、工程概况1、 项目名称:2、 建设单位:3、 设计单位:4、 勘察单位:
2、5、 施工单位:6、监理单位:7、 建设地点:参考学习资料: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或边坡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 ,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 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土方挖填、基坑监测和基坑四周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监测等内容。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作业高度分为 25m;515m;1530m 及30m 四个区域。4.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九类:a.阵风风力六级 (风速 10
3、.8m/s) 以上;b.GB4200 规定的级以上的高温条件;c.气温低于 10的室外环境;d. 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e.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f.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g.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h.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i. 超过GB12330 规定的搬运。4.3 不存在 4.2 条列举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 1 规定 A 类法分级。存在 4.2 条列举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 1 规定 B 类法分级。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中华人民
4、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号) ;2.0.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2.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0.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 ;2.0.8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年) ;2.0.9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粤建管字200659 号) ;2.0.10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
5、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 号) ;2.0.11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 号) ;2.0.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 号) ;2.0.13 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穗建技【1998】136号) ;2.0.14 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穗建安监字200612 号) ;2.0.15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2.0.16 经审定的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2.0.17 深基坑、防高处坠落专项施
6、工方案。3安全监理目标实现深基坑、防高处坠落施工全过程无安全事故。4安全监理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4.1安全监理组织架构(具体工程需有针对性编写,且与 4.2 职责对应)4.2安全监理岗位职责深基坑、防高处坠落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安全监理人员专门负责深基坑、防高处坠落的安全监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1按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出具监理机构审查意见。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须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部,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3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时,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总监报告,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向建设单位通报,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时,应及时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并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安全隐患报告书 ;承包单位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应及时督促承包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报告落实整改情况。4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主动进行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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