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第二条 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 、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
2、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3.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撑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第三条 管理职责1. 安全部职责: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2.项目部是归口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及时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3.相关单位职责:(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保养;(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土建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审核;(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与工
3、程部一同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4.安保部职责:(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维护保养。5.生产部职责: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出现各项问题。6.项目部职责:在建设期内对新建的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点, 用于检查、 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 建立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台帐(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生产性质) 。并且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由于工艺改变确属必要时应办理手续,
4、直径小于 100mm 时可由使用单位决定,直径大于 100mm 时应与工程部共同现场审查,确定方案后方可施工。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或增加设备重量的,必须提出改变结构申请书,经工程部委托专业设计院计算审核,审核计算合格后,方可改变。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厂上、下水布置图。每年 5 月至 9 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与相关单位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第七条 对建(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并对主要承重厂房的基础、支柱建立沉陷观测记录,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第八条 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的
5、,由使用单位及时通报工程部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制定修缮措施方案,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证使用安全。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对所属房屋,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对防潮、防汛、防雷击、防锈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要采取措施,并及时解决。第十条 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构)筑物,各单位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防爆墙及防火、防爆措施等,以保证生产安全进行。第十一条 要搞好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工作,以保证其干燥、清洁,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备安装在高层楼面上,影
6、响建(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工业管道架设的综合管理,对工业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温(冷) 、防腐、架设方式应全面考虑,不可将动力管线架设在有腐蚀性的化工介质和易燃、易爆工艺管线附近,以免发生危险。第十三条 要加强保温(冷)管理工作。在施工中要重视质量;在使用中要保持保温(冷)的完整;在日常管理中要重视保温(冷)的检测工作。积极采用新型保温(冷)材料。第十四条 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时,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重构件或损坏维护结构、楼梯、栏杆、盖板等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因检修需要切断的应事后及时恢复。第十五条 要严格控制工艺操作和检修质量,杜绝化工介质侵蚀、破坏楼板、地面及建(构)筑物基础。杜绝跑、冒、滴、漏,尽量减少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的腐蚀。第十六条 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或与高温物及火焰接触,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第十七条 严禁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高建筑物附近的屋顶和墙脚处,以防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第十八条 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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