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业务保安,坚持预防为主,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我矿的架空乘人装置。第二章 基础管理第三条 矿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新建架空乘人装置投运前,必须经机电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2、。第五条 新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应具有自动化控制及上传接口,满足远程控制需要。推广应用架空乘人装置集中控制,并在机头、机尾、中间上下人平台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确保无人值守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第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检测周期为 1 年。第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一)超速保护。(二)打滑保护。(三)全程急停保护。(四)防脱绳保护。(五)变坡点防掉绳保护。(六)张紧力下降保护。(七)越位保护。(八)制动器失效保护。(九)机头机尾通讯中断保护。(十)
3、液压驱动应有驱动油压过压、欠压、超温和液压马达超速等保护。(十一)机械驱动应有减速机油温异常报警装置。(十二)系统防静电保护。(十三)断轴保护措施。(十四)使用可摘挂抱索器,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静态上下车时有放行装置。(十五)系统延时启车预警信号。(十六)机头、机尾下车点语音提示装置。(十七)机轨合一布置时,必须有与绞车电气闭锁保护。(十八)固定式和卡钳式抱索器,应有防过摆装置。(十九)驱动轮和迂回轮的入绳口处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 需经人工复位, 方可重新启动。 倾角为 25以上大坡度架空乘人装置推广应用断绳捕捉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与胶带
4、运输机同巷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巷道断面及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同时便于胶带运输机检查维修。(二)必须有可靠的隔离防护装置,防护栏设计要合理,强度满足安全要求,防护网能够防止煤矸滚落伤人。第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与斜巷绞车同巷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巷道断面及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二)乘人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的电气闭锁必须可靠。(四)巷道入口处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防止矿车误入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区域。第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基础及钢架结构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2.
5、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二)驱动轮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三)制动装置1.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制动装置的最大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 1.52 倍。2.系统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 10%或欠速 20%时,制动装置应能自动合闸停车。3.重车下行、空车上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 0.3 m/s2,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不应大于 1.5m/s2。4.制动装置杠杆系统动作灵敏可靠,销
6、轴不松晃,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制动闸瓦不得有龟裂、起泡、分层等缺陷。5.工作制动装置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 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 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 10%。制动时,闸瓦与制动轮接触的长度不应小于 80%。6.安全制动装置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 2mm。制动时,闸块与制动盘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 85%。第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迂回轮及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迂回轮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3.迂回轮运转无异常声响。(二) 张紧装置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牵引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 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3.滑动迂回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 500mm,否则要考虑更换钢丝绳。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第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抱索器设计选型符合标准要求,抱索器和吊杆联接灵活可靠。(二)各部件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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