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1、总则、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及时有效投入救援,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1.2 工作原则(一)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二)主动抢险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
2、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三)生命第一原则。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四)科学施救,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施救,并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实
3、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1.3 编制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34 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建质(2004)281 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预案。1.4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和分类本预案所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4、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坍塌(包括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模板坍塌、混凝土坍塌)、倒塌(包括房屋倒塌、起重设备倒塌、墙体倒塌)、爆炸、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1.5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
5、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6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心区范围内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本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县(市、区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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