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讲解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与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的相关规定。该文件详细列出了煤矿必须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调了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和设施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具体的隐患类型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隐患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通风系统不完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或工艺,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此外,文件还详细解释了“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的概念及其重要性,以及“剃头下山开采”的定义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文件还明确了瓦斯抽采的标准和要求。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适用于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该文件不仅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一套系统的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还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有助于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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