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 年 7 月 10 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7 月 10 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火灾事故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2.2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2.3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
2、单位职责3监测预防3.1火情监测3.2火灾预防3.3隐患消除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4.2信息报送与处理4.3现场处置4.4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4.5紧急避险4.6信息发布4.7现场清理4.8火灾处置结束5后续处置5.1损失评估5.2补偿措施5.3事故调查5.4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措施6.1应急队伍保障6.2物资装备保障6.3技术支持保障6.4通信与信息保障6.5交通运输保障6.6医疗卫生保障6.7宣传、培训和演练7附则7.1预案管理7.2奖励与责任追究7.3预案实施时间7.4解释部门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规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决
3、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置。1.4火灾事故分级按照一次火灾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财产损失,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
4、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5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2)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
5、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国家队、主力军作用,地方救援队伍的协同作用,各类专家的指导作用以及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3)规范程序,科学施救。规范快速响应、力量调集、组织指挥等救援救灾处置程序,确保救援行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火灾预防,抓好队伍、装备建设以及预案演练等工作,坚持预防工作与应急救援相结合。2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
6、简称省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总指挥与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省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江苏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林业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省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3)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资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协调驻苏部队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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