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救护组织与任务矿山救护组织与任务(一)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一)矿山救护队的组织根据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特点和煤炭行业的管理职能,原煤炭工业部在煤炭系统建立了军事化救护总队支队区域大队中队辅助队的救护管理体制。跨省(区)调动,由总队统一指挥;省(区)内调动,由支队统一指挥;区域内调动由大队统一指挥。1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的组织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的产煤地区,以 100km 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矿山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由 2 个以上中队组成,是完备的联合作战单位。区域矿山救护大队
2、是本区域的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演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井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对直属中队实行领导,并对区域内其它矿山救护队、辅助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领导。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 1 人,副大队长 2 人,总工程师 1 人,副总工程师 1 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2矿山救护中队的组织矿山救护中队距服务矿井一般不超过 10km 或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 15min。矿山救护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由 3 个以上的小队组成,直属中队由 4个以上的小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设中队长 1 人、副中队长 2 人、工程技术人员 1 人。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电台话务等人员。小队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由 9 人以上组成。小队设正、副队长各 1 人。3.辅助矿山救护队的组织辅助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 3 个以上的小队组成。辅助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维修工,负责日常工作。辅助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领导。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应由符合条件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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