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讲解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 I、II、III 和 IV 级响应。I 级响应启动条件包括: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事故;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的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II 级响应启动条件包括: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
2、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超出市(地、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跨市、地级行政区的事故;省(区、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III 级响应启动条件包括: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产安全,或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市(地、州)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IV 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预案中的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总体响应方面,I 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II 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III 级应急响应由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IV 级应急响应由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以及相关行业领域。该标准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应对不同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提供了明确的响应级别和具体的启动条件,有助于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科学性,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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