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运输秩序,依据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家铁、合资铁、地方铁、专用铁和铁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
2、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
3、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有关单、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和部门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铁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险货物泄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
4、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第十条铁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第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十二条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条件、事故相关单和人员。(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险货物情况。(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
5、、线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六)对铁行车的影响情况。(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第三章紧急处置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为保障铁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
6、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第十六条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或者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第十七条救援队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救援队长应当召集救援队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紧急抢救伤员,利用既有设备起复脱轨的机车车辆,清除各种障碍,搭设必要的设备设施,为进一步实施救援创造条件。第十八条发生列车火灾、爆炸、险货物泄等事故时,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尽快组织疏散现场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影响本线或者邻线行车安全时,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第四章救援响应第二十条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由相应单、部门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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