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制度1 总则当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到具备开工条件后,为使工程在限定时间内开工,特此制定本制度。2 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 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图已齐备,能保证正常施工需要。(2) 场址报告已批准,征地已办妥,并已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工作。(3) 施工力量已进场,并已编好施工规划(或称施工组织设计) 。(4) 资金已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施工计划。(5) 生产性原料、 燃料、 动力及重要运输条件已落实, 并签订了协议(或合同) 。(6) 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已落实并进场。(7) 主要生产设备已落实,制造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或需要试制的设备已提前做好安排。(8) 厂外协作配合工程,如输电、通讯线路、给水、排水、道路以及生活服务等设施相继落实,并签订了协议(或合同) 。(9) 施工现场已做好“三通一平”,生产、生活用房及临时设施已基本建成。(10) 项目管理班子已建立并可进行经营管理运转。3 开工报告的编制项目经理部的开工报告可参照附表编制。附表:工程开工报告项目经理部编写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层 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申请开工日期工程内容简要施工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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