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 ,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整个合同段全体人员:第二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1 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2 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5 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
2、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6 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1.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 50 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 10 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 元罚款。1) 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2) 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3)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 高处作业未穿防滑鞋;5) 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6) 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7) 在岗位上打闹者;8) 在预制箱梁、施
3、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9) 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 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11) 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12) 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 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 (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 100 元罚款。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 100 元罚款。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
4、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 50元罚款。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 100 元罚款。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 100 元罚款。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 ,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 100 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
5、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 100 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 100 元罚款。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 100 元罚款。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 200 元罚款。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
6、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 100 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 200 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 100 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 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 200 元罚款。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 5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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