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为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及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因工伤亡事故,实现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2、项目安全组负责对安全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中对其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3、项目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教育的工作安排,收集、采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的相关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但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4、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4.1 项目部生产管理、技术、安全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人力资
2、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 24 学时。4.2 岗位操作工人(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 4 学时;各单位在外包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不少于 4 学时。4.3 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各项目经理部、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共 30 学时。4.4 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劳务公司、租赁站负责组织实施,总共 4 学时。4.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4.6 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总共 4 学时;其
3、它原因休假超过 6 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所在部门及班组负责实施,总共 4 学时。5、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5.1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5.2 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5.3 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及实际操作技能。5.4 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5.5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保管。5.6 工伤事故案例。5.7 劳动纪律。5.8 教育、培训部门安排的其它内容。6、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经营部劳资员统一建档、登记。7、职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考试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安全部门根据情节,责令责任部门或分包方进行改正,并按每人 50 至 100元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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