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7.4 模板拆除 7.4.1 模板支架拆除必须有工程负责人的批准手续及混凝土的强度报告。7.4.2 模板拆除顺序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当无规定时,应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7.4.3 拆除较大跨度梁下支柱时,应先从跨中开始,分别向两端拆除。拆除多层楼板支柱时,应确认上部施工荷载不需要传递的情况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7.4.4 当水平支撑超过二道以上时,应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撑,最下一道大横杆与立杆应同时拆除。7.4.5 模板拆除应按规定逐次进行, 不得采用大面积撬落方法。 拆除的模板、支撑、连接件应用槽滑下或用绳系下。不得留有悬
2、空模板。8 施工用电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 5 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 50kW 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8.1.2 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8.1.3 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8.1.4 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8.2 用电环境 8.2.1 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建工程不 2 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堆放构件、材料等。3 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 4 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5 安全操作距离不
3、6 得小于下表数值: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表 8.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架空线路电压 1kV 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m 6m 8m 10m7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 10kV 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 8 得小于 2m。8.2.2 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第 8.2.1 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2 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 3 必须停电后作业,4 并设监护人员。8.2.3 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
4、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气设备周围应无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8.2.4 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8.2.5 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 8.2.5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金属设施高度(m)15 5015,40 3240 ,90 2090 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注:地区年平均雷
5、暴日可查阅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 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闪器)可采用20 钢筋,3 长度应为 12m;当利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架之间的电气连接;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 8.3 接地、 接零 8.3.1 施工用电基本保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380/22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 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2 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3 并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4 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5 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6 并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7 且应独立设置。8 当
6、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9 其基本接地、 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 在同 10 一供电系统中,11 不 12 得一部分设备 13 做保护接零,14 另一部分设备 15 做保护接地。16 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17 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 线)重复 18 接地,19 并同 20 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 ,21 形成局部 TN-S 接零保护系统。8.3.2 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 线)连接。2 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 线)上引出;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3)保护零线(PE 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 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4)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5)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 2.5mm的多股绝缘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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