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
2、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第二章 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 购 置第四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 48mm,壁厚为 3.5mm 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的规定。第六条 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
3、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的要求。第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 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 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 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 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 其它资料。第二节 租赁第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第三节 维修保养第
4、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 2 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二)钢管有孔洞的;(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 0.5mm 的;(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 0.5mm 的;(五)扣件有裂缝的;(六)扣件有变形的;(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 8 年的;(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第一节 方案的编制第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
5、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 ,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五条 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 、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第十六条 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
6、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第十八条 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第二节 设计与计算第十九条 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 24m 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 4m 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第二十条 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 2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 3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 2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 2kN/m2;(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 12m2,荷载不宜大于 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 12kN。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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