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护管理办法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本公司劳动保护和保健管理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工劳动保护。3、职责 3.1 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2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具体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和保健管理。3.3 项目管理部、劳资部门负责个人劳动保护待遇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3.4 公司办公室(医务室) 专职医师负责全公司职工的建档建卡工作, 职业病和有毒有害作业,特种作业职工的体检、治疗、鉴定工作。3.5 物资采购中心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工作。4 管理程序 4
2、.1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4.1.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见表 1)。4.1.2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管理部(分公司)物资部门提出,由公司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4.1.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1)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应发给不同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一个从事多个工种的作业,按其基本工种发给。如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不适用,须按实际需要补;3)同工种岗位调动,原发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未到期须继续使用。4)停岗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岗使用时间累计计算;5)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提前报废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但费用由个人承担。4.1.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
3、须建立档案,严格履行签字手续。4.2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1)安全帽、防护服装、防护手套、护目镜、工作鞋、绝缘鞋、防毒防尘用具、安全带;2)安全网;3)漏电保护器;4)安全电箱 5)五芯电缆;6)电焊机二次侧降压漏电保护器;7)政府及上级规定的其它产品。4.3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 4.3.1 各工种、各类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按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一人一卡领用制度。4.3.2 新入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材料员,持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料单到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及材料部门办理审批手续。4.3.3 单位内部工作调动时领用程序 1)原单位的材料员对调动
4、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器具的领用情况出具证明;2)新单位的材料员按工程及规定日期,到供应部门办理劳动保护用品审批手续;4.3.4 对一职多能职工(有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证明) ,按劳动保护用品或器具的最高标准工种发放。如遇特殊需要,必须事先办理领用审批手续。4.3.5 发放记录卡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卡,实行一人一卡,卡随人走,人调动卡也移动;2)项目经理部在审批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在劳动保护用品记录上登记发放时间、品种、数量。4.4 劳动保健管理 4.4.1 享受劳动保健的工种及等级划分(见表 2)4.4.2 享受劳动保健的条件: 1)每天从事甲类有害健康作业 5 小时以上,并连续作业
5、3 天以上者;2)每天从事乙类有害健康作业 5 小时以上,并连续作业 6 天以上者;3)从事丙类有害健康作业每月累计 15 天以上者。4)符合以上条件不满 10 天的按月标准的 50%,10 天以上的按月标准的 100%发放。 4.4.4 保健费发放标准: 1)甲类每天 4.00元,按每月 23 天计算,合计 92.0 元月;2)乙类每天 3.50 元,按每月 23天计算,合计 80.5 元月;3)丙类每天 3.00 元,按每月 23 天计算,合计69.0 元月。4.4.5 保健费的发放与考核 1 操作人员由班组长考勤,安全员和劳资员审核,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经理批准。2 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劳
6、资部门考勤,安全部门审核,项目经理部经理批准。4.同时从事两项以上有害作业者,按危害等级高的标准发给保健费。5防暑降温期间(六月九月)享受含盐菜汤津贴,部分工种的保健食品津贴享受范围不变,按原标准执行。4.4.6 定期健康检查 4.4.6.1 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就业前的身体健康状况的全面检查。4.4.6.2 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及职业中毒、患有职业病的人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建立档案。4.4.7 特种作业劳动保护 4.4.7.1 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 18 周岁; 2)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备与本种作业要求相当的文化程度;4.4.7.2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年审。4.4.7.3 严格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给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4.4.7.4 必须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严禁超负荷工作。4.4.7.6 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4.4.7.7 在可以设置防护设施的条件下,必须设置,以改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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