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 ,是指在本项目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 (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
2、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第三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八、安全教育培训;九、安全标
3、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十二、消防器材设施;十三、应急救援器材;十四、隧道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十五、隧道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第四条安全措施费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第五条本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已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发现作业队或部门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作业队或部门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作业队或部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部,作业队或部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第七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应对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四条作业队或部门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作业队或部门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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