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规定1范围1.1 本规定规定了本工程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和程序。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2引用文件吉林省吉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控制程序3.1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室、工程项目部和个人,给予奖励。3.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 法令、 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3.1.2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3.1.3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3.1.4 在安全技术、工
2、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学研究成果、成绩显著的;3.1.5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3.1.6 各级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实现项目部全年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成绩显著的;3.1.7 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驾驶员全年实现安全无事故者。3.2 对部室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3.3 奖励应拉开档距,重奖在生产一线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为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严禁平均分配
3、。3.4 奖金来源与使用3.4.1 项目部从工资总额中预留 1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3.4.2 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财务管理中心设立并建帐, 由安全质量部统一掌管使用。3.5 处罚3.5.1因现场监理人员对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安全计划审查不严和对现场的安全措施检查不到位,由此造成渝 1 施工项目部和渝 2 施工项目部的安全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负有连带责任,对责任者的处罚,视造成事故的大小,由生产部主任上报项目部经营开发部与安全质量部,由两部室提出初步处理研究后,上报分管副总经理。3.5.2 人身事故(1)记录事故(事故的分类按照国家电网项目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 133
4、 中的分类,下同)(2)八级事件的责任者,处 500600 元的罚款;对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处 8001000 元的罚款。(3)七级事件对七级事件的责任者,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四级事件对造成四级事件的责任者,处罚款 30004000 元,其行政处分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第 159 条第 3 款执行。(5)三级事件对发生三级事件的责任者的处分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第 156 条中的规定执行。3.5.3 火灾事故(1) 、一般火灾事故除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外,处 500600 元的罚款。(2)重大火灾事故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者的处分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第 155 条中的规定执行。3.5.4 交通事故(1)轻微交通事故对事故的责任者处 200300 元的罚款。(2)一般事故对事故的责任者处 5001000 元的罚款。(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第 159 条第 5 款中的规定执行。3.6 对上报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由项目部综合部行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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