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施工检查制度第一条 安全施工检查是确保不发生人身伤亡,确保不发生设备事故,将事故苗头、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的重要措施,也是督促人们遵章守纪,切实履行各级责任制的有力保障。为此,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除进行日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组织进行定期安全大检查。第三条 安全检查包括: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防暑渡夏、防寒过冬、防雷。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一时改不了的应立项制定计划措施,安监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第五条 定期进行安全施工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主持参加。第六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如下:一、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
2、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施工(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领导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三、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四、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第七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对重大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领导接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后,应积极组织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报监理单位、指挥部安监部备案。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指挥部安监部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及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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