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促进公司发展。第三条 各工程处、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二章 责任分解第五条 项目部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
2、主体。项目经理(项目内部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各项目部承担直接责任。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 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第八条 各工程处、项目部应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3、事故和安全性事件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要求第九条 项目部须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检查标准(JGJ59-99)和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生产评估实施办法等要求,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争创“示范”工地。非建筑工程类项目参照执行。第十条 大型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电焊、起重及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以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由于其他原因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做好现场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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