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讲解了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于各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逐项登记,形成信息台帐,以便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分析,同时从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人为因素等方面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为以后的安全生产提供依据。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隐患存在的位置、现状,并要求受检单位制定纠正或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于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发出“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单”,要求受检工程项目部立即停止相关施工活动,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受检单位对安全隐患整改要做到“五定”: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实施人、定整改验收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受检单位整改完成自验合格后,应及时书面回复,通知检查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在“整改回复单”上签署复查合格意见并签名,该隐患方可销案。对拒不整改或延期整改引发事故的,公司将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合同书进行追究,实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团队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该制度旨在规范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复查流程,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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