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文明施工治理反违章实施细则1.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治理, 使反违章工作有章可循、 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一切施工项目。3. 编制依据3.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DL5009?1-92 1992-09-01实施)3.2.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治理规定(原电力产业部发布 1996-01-01 实施)4. 违章的分类4.1.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以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4.2.从事违章者
2、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5. 查处违章的原则5.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布线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杜尽“说请风”,做到事实求实严格遵法。5.2.无论因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或完全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职员有权拒尽施工并可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5.4.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和明知故犯的职员处以 2-5 倍金额的罚款,并一律下岗。6. 常见作业性违章(1) 进进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分歧格的安全帽,或将安全帽坐在屁股下,或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2) 穿高根鞋、凉鞋、拖鞋、裙子、
3、短裤、背心或裸背进进施工现场。(3) 酒后进进施工现场。(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5) 不服安监职员治理。(6) 非电工私拉乱接点源。(7) 将电源线直接插进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8)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尽缘手套。(10) 值班职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开或白天长明。(11) 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封闭。(12) 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设施。(13) 使用金属
4、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14) 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吊车电缆线过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15) 在金属器或坑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坑内。(16) 在电源盘、电缆四周 2 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17)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尽缘。(18) 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位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19) 不按规定要求搭设脚手架。高空作业时,造成高空坠物的恶性事故。(20) 在分歧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措施。(21) 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22) 酒后登高作业。(23) 在高处
5、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或依坐栏杆。(24) 高处作业时,随手扔掷工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体。(25)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用具等放在临空或空洞四周。(26)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坠物。(27) 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28) 沿绳、脚手架立杆、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措施。(29)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30)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识及时恢复。(31) 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未经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32) 擅自搭、拆脚手架。(33)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
6、滑措施。(34) 上下梯子时面目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35)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36) 非操纵工操纵起重机。(37) 起重机无同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38) 操纵大型机械职员在驾驶室内织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39) 非起重人呀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职员从事特种作业。(40)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41)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4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说起吊。(43) 歪拉、斜吊。(44)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时起吊。(45) 氧气瓶、乙炔瓶更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46) 带棱角、刃口的物体未包、垫起吊。(47)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48) 吊钢板、管排、管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4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金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50) 跨越或扶手正在运行的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51) 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52) 操纵链条葫芦时,链条打纽使用或操纵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53) 无证操纵、驾驶各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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