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崩落采矿法及安全要求崩落采矿法及安全要求崩落采矿法是随着矿石的采出,有计划地强制或自然崩落矿体上盘围岩充填采空区的采矿方法。在回采过中,不需要划分矿房和矿柱,而是以矿块为单元,按一定的顺序进行连续回采。崩落采矿法适用于地表允许崩落,矿体上部无较大的水体和流沙,矿石价值中等以下,不会结块,品位不高,并允许有一定损失和贫化的中厚和厚矿体。尤其是对上盘围岩能大块自然冒落和矿体中等稳固的矿体最为理想。崩落采矿法主要有壁式崩落法、无底柱分段崩落法、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1 1)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要求)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要求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放顶前要进行全
2、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在密集支柱中,每隔 35m 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 08m 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 20m。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 05m 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
3、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2 2)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和阶段崩落法的安全要求)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和阶段崩落法的安全要求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 08m 的人行道。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 34m 的松散垫层。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3 3)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要求)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
4、法的安全要求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过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 20m。各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4 4)分层崩落法的安全要求)分层崩落法的安全要求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 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35m。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 15m 以上。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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