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业园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第三方巡查) ,系指受市重点局委托的第三方巡查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巡查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市重点局组织实施的所有项目。第二章 工作流程第四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第五条 综合协调处与第三方巡查单位签订巡查服务协议,并对第三方巡查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第三方巡查单位的人员到岗、巡查方案编制、巡查措施落实,
2、以及巡查成果质量等相关情况。第六条 项目管理处在施工招标完成后 3 日内,将项目施工图纸、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送交综合协调处;15 日内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各专项监理方案、第三方检测方案等送交综合协调处。以上资料由综合协调处汇总后交第三方巡查单位。第七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5 日内,编制完成第三方巡查方案 。第八条 项目管理处处长在收到第三方巡查方案后 2 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并交综合协调处处长审批。第九条 第三方巡查方案审批通过后 3 日内,由综合协调处牵头组织第三方巡查单位对项目巡查进行交底,被交底人员包括项目管理处处长、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3、、第三方检测单位等相关人员。第十条 项目管理处处长每周一上午将巡查计划表 (需明确巡查部位和内容) 交综合协调处, 第三方巡查单位按照巡查计划表开展巡查工作。第十一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要求于巡查当日出具巡查报告,送交项目管理处处长,并报综合协调处备案;项目管理处处长根据巡查报告,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实施。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处按照审批后的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局领导。整改完成后 2 日内,项目管理处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报综合协调处存档。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5 日内,第三方巡查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巡查工作总结。综合协调处负责收集项目巡查报告、处理意见、整改结果
4、、复查报告,以及巡查工作总结等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第十四条 综合协调处组织召开市重点局月度质量安全通报会,通报当月巡查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巡查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处对每月在建项目检查情况(含第三方巡查、半月安全生产检查、处室自查等)汇总后,以局文件形式向相关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企业总部通报。第十六条 局分管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检查通报会。第三章 巡查要求第十七条 第三方巡查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8 人,巡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安全工程师不少于 2 人(至少 1 人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三方巡查小组成员专业搭配要求如
5、下:市政路桥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土建(市政路桥) 、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水环境治理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土建、给排水、机电等专业人员;公益性房建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工民建、给排水、电气、自控等专业人员。第十八条 巡查频率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周不得少于 1 次,基本要求如下:1.工程投资为 3 亿及以上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 12 次/项目;2.工程投资为 1-3 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 10 次/项目;3.工程投资为 0.5-1 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 8 次/项目;4.工程投资为 0.1-0.5 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 5 次/项目;5.工程投资为 1000 万以下的项目,巡查频率
6、不得少于 3 次/项目。第四章 巡查内容第十九条 巡查内容分内业资料检查和外业实体巡查。重点检查各参建主体(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履责行为。(一)内业资料检查1.监理部、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2.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批情况。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定期检查或抽检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4.项目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证明等资质材料。(二)外业实体巡查1.现场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2.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3.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情况。4.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生活区卫生安全等情况。6.工程试验检测情况,包括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工程施工质量或进场材料如有疑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补充检测。第五章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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