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第一条 特殊吊装作业:吊装 20t 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 20t 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第二条 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第三条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 5t 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第四条 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第五条 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第六条 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
2、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第七条 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第二章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第八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安全帽应符合 GB2811 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
3、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 GB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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