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讲解了工程监理过程中遇到威胁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监理单位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详细说明了签发停工通知单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工程中出现威胁安全和质量问题、发生紧急情况、施工承包商未获许可擅自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在停工通知单下达后擅自继续施工。此外,文件还规定了在停工期间施工承包商擅自施工时,监理单位应采取的措施。对于重大项目的停工,监理单位需事先与建设单位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出停工令。当停工原因是由于建设单位或其他非施工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时,监理单位应记录实际情况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后及时签署复工申请表。施工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停工,在具备恢复条件时,需提交复工申请表及整改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建设单位批准复工申请表后的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应处理因停工引起的工期和费用问题。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该规定为工程停工与复工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规范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因停工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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