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测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依照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审查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第 2 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编制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接续。第 3 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抓好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管理等有
2、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第 4 条 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展开。第 5 条 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每年一次的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演练成功。第 6 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 7 条 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科技水平,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第 8 条 认真总结在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三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第 9 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第 10 条 完成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
3、11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 13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
4、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4 条 未及时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 15 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地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6 条 地测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地测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或编制措施不合理,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
5、要责任。第 18 条 未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 19 条 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避水灾应急演练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 20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 21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地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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