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处理范围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半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差超过质量标准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均属质量事故。2 事故的分类2.1 重大质量事故l 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l 建筑结构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l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l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l 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
2、损失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 15天以上者。l 返工损失一次在 10 万元以上的。2.2 一般质量事故l 返工损失一次在 10 万元以下的。l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 5 天到 15 天者。2.3 记录事故l 返工一次损失在 1 千至 1 万无。l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 5 天者。3 质量事故报告l 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报告。l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建设单位、质检站和监理部。l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和监理
3、部报告,属施工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内部应首先对事故经过原因对策及责任都分析清楚。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站和监理部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事故发生十日内) ,由质监站上报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由责任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l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l 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责任者没处理四不放过。4 处理程序l 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质监站根据需要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l 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处理。l 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缺陷处理,由公司质监站、监理部和设计代表审核
4、后组织实施。l 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事故 发生单位共同签证后实施。对按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质量监督中心站还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请中心总站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l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违章指挥,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年,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5 有关事项l 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l 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资料予以移交。l 施工任务分包主发生的事故,由原包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l 有关事故定性、责任、处理意见等各方分歧重大而又不统一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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