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 严禁雇佣临时工。 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
2、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 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 2 年以下(不含 2 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 3 年安全施工记录。(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
4、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 300 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 30 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
5、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6、(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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