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新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理顺我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查处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房屋建筑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现就加强我区房屋建筑拆除市场和拆除施工安全监督员管理作如下要求:一、认真履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区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负责,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协助,区
2、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区建设局下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加强对拆除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施工单位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未获得房屋拆除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同时,加强对正在拆除的工程依法进行巡查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分阶段进行安全监督评价,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三、严格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严格实行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登记制度和拆除
3、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备案制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有关资料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报备案登记表送区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 ,拆除单位方可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作业前,应当编制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和房屋拆除方案,必须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安全防护的专项资金。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区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备案。对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式进行拆除
4、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方案还应报公安机关予以批准。(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凡拆除建筑面积在 1000m2 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独立构筑物如烟囱、 水塔等,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拆除监理,派驻监理工程师实行拆除施工的全程旁站监理。(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拆除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拆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四)拆除工程施工实施安全检查评价制度依据 JGJ59
5、-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拆除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准备、主体拆除和完成拆除三个阶段进行评价,并将每一个阶段的自我评价结果报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评价,对不合格的要先进行整改后,再进行施工。(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拆除施工单位应结合拆除工程的实际,认真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在队伍、装备、车辆、物资、通讯等方面保障突发事故抢险救援需要。(六)实行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房屋拆除行业是高危险、高风险行业,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拆除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实施意外伤害保险。拆除施工单位不准将安全措施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纳入竞争让价范围。(七)严格实行
6、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制度拆除工程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实行产品和使用两次备案,未经产品和使用两次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准使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加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拆除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一)拆除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二)房屋拆除施工必须实行全封闭施工,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护和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三)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冒险作业。(四)拆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方案进行实施。(五)在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电缆、管道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安全后方可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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