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院长)的安全职责 是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员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审定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措施纳
2、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 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有权拒绝和停止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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