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第一条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 0.5m 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 50Kg/cm2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第二条 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第二章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第四条 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第五条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
2、促落实。第六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第七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八条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 ,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第九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第十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第十一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 0.8m,高度不得超过 1.5m。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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