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安全措施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安全措施一、组织机构矿成立矿用爆炸物品及爆破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成员: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经营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调度所长、技术科长、公安科长、财务科长、工资科长、计划科长、供应科长、采掘区区长。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放炮员、库管员的管理;制定爆破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研究、推广先进爆破技术,定期组织进行爆破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通风区成立放炮队,按规定配足人
2、员。二、基本规定1、矿必须有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并落实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2、每一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工、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爆破工、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工作。3、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4、爆破工、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专职爆破工爆破。5、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三、井下爆
3、炸材料库管理1、设立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凭集团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炸材料。井下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2、爆炸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 天的电雷管需用量。炸药和电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开存放。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 2 吨,电雷管不得超过 10 天的需用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 400 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 2天的需用量。爆炸材料
4、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 3 箱。井下设置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07 条规定,其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超过 1 天的需用量,其中炸药不超过 400 公斤。4、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 127。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炸材料库内。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5、爆炸材料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爆炸材料库的两个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6、爆炸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
5、,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箱必须存放在货架上,严禁叠放。7、电雷管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8、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炸材料,应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处理。9、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炸材料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非爆炸材料库人员入库,必须进行登记。10、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领退、电雷管导通、编号等制度。11、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实当班爆炸材料实收、实发、实领、实耗及退库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四、爆炸材料管理1、装卸、运输爆炸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保卫与验收工作,并及时装车下井。各矿应对爆炸材料运入井下作业明确规定。地面装卸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专人在现场监督。、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禁止爆炸材料与其它货物混装。、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材料。、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炸材料。、装卸爆炸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爆炸材料时,严禁烟火和发火物品。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带盖加垫。硝铵和水胶炸药可用矿车运输,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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