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各类高危作业控制和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许可程序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 适用本公司范围内存在高度危险的作业。3 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3.1 高危作业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地理环境、工艺及其它有害因素的限制,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作业,操作时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因此,高危作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包括作业设计、作业程序、保护措施及现场管理等方面,保证作业全过程的安全。3.2 下列作业均属危险作业:3.2.1 带电作业(大于安全电压 36
2、V 以上) 。3.2.2 在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或易燃易爆作业。3.2.3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3.2.4 带有爆炸危险的作业。3.2.5 高处作业(离基平面 2 米或以上) 。3.2.6 其它易造成重大事故的作业。3.3 本公司范围内的高危作业主要包括:清库/清仓作业、高空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工作) 、爆破作业、高压配电作业、窑系统清堵、起重作业、煤粉系统的检修、仓库/油库电气焊、窑/磨检修、装载机铲装作业、拖车作业、皮带机运行与检修。3.4 高危作业的申请:3.4.1 所有高危作业,由实施单位提前两天按程序申请。3.5 高危作业审批:3.5.1 各生产工段、车间,在实施危
3、险作业前,应制定安全作业程序、安全技术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许可单 ,依次报生产质量部安全环保组、生产质量部设备管理组、生产质量部负责人确认,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生产副总审批后方可实施;带电作业,还须由电气工段审核确认。3.5.2 对于难度较大、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由实施作业单位、生产质量部、安全环保技术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3.5.3 一般性的危险作业, 由安全生产副总审批后, 报安全环保技术部备案;技术性强、要求较高的危险作业,必要时报总经理或安委员会审批通过。3.5.4 安全许可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原因、作业地点(区域) 、作业内容、
4、作业人员、计划作业时间、安全监护人员、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措施、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等。3.6 危险作业管理要求:3.6.1 作业前的准备:3.6.1.1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检查工作现场,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集中组织作业参加人员将安全措施方案的内容进行传达、学习,按作业程序进行相应的安全告知;作业全过程,生产质量部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工段兼职安全员、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到场监护,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监控。3.6.1.2 作业前要清理好现场,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消除不安全因素。3.6.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在布置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人员精神状态,设备内外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高
5、温设备温度是否已降至设备安全规定的要求,作业时的监护人员、监护措施是否具备,照明条件、安全电压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用品、使用的工器具是否可靠。当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开始作业。3.6.2 实施作业:3.6.2.1 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负责人进行处理;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监护人员密切注视作业人员的安全情况。3.6.2.2 危险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听从指挥;严禁“三违”。3.6.3 验收:3.6.3.1 危险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查验作业人员是否已全部撤离到设备外的安全地带,查验工器具是否已全部清理出设
6、备危险作业现场,查验危险孔门是否按规定关闭,是否具备送电开机条件。3.6.3.2 检查验收完毕后, 经危险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办理开机送电手续 (送电票)方可送电开机。3.6.4 危险作业,遇信号不清,雾天、暴雨、大风、雪天、夜间或照明不足等恶劣环境,均不准作业。3.6.5 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擅自从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勒令停止作业,待补办安全许可手续后,方可准许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3.6.6 矿山开采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 ;矿区以外的任何爆破都必须执行本办法规定报批。3.6.7 高危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4罚则:4.1 高危作业,违反本规定上述条款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并在公司内提出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300 元;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罚款 300 元;对责任单位安全员罚款 100 元;对生产质量部专职安全员罚款 100 元;责任单位根据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同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止其高危作业进行整改。4.2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未执行审批手续进行危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应追究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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