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建设露天部分安全规范煤矿建设露天部分安全规范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1建设单位必须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经确认后,方可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图纸。1.2施工单位的临时工程,必须选择在安全地段。1.3施工作业场所主要地区应设人行通道或梯子,梯子应设置安全护栏;横跨铁路或矿山运输道路,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 535、536 条修改)1.4未经许可,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作业区。 (煤矿安全规程 537 条)1.5施工作业的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电器设施应加设围栏并加锁;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标志,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矿山,在过
2、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 539 条修改)1.6雷电、暴雨、大雾等天气,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采取拉大车距、打开车灯等安全措施。能见度低于 30m 或夜间无良好照明的设备严禁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所用的各类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戴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室外进行高处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 545、546 条修改)1.7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煤矿安全规程 544 条)1.8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运输道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 (煤矿安全规程 542 条修改)1.9所有坑内、地面排水管路横过运输道路时,应采用加套管等防护措施。1.10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安全篇章,对存在有较大的安全危险有害因素应详细说明,并制定防范措施。2采剥采剥2.1台阶2.1.1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48条)不需爆破的土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后的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的大块;)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2.1.2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 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5
4、49条)2.1.3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排水沟等正常布置。(煤矿安全规程550条)2.2穿孔2.2.1穿孔作业必须按设计的穿孔参数要求进行,误差必须保证在允许范围之内。 (煤矿安全规程 551 条)2.2.2干式穿孔机,必须有良好的除尘设施,否则严禁作业。2.2.3穿孔机在采空区、自然发火区等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551 条)2.2.4穿孔机在有装药的炮孔和瞎炮孔边补孔时,新钻孔与原装药孔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倍的炮孔直径,并保证两孔平行;严禁在不明真相的旧孔上穿孔。2.2.5穿孔机在台阶边缘进行穿孔作业和行走之前,应查
5、明台阶边缘的伞檐情况,作业和行走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如表 14 所示: (煤矿安全规程 553 条修改 )表 16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单位:米)台阶高度441010安全距离1222.52.53.5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最小夹角不小于 45 度) ;在有顺层滑落的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2.2.6穿孔机在高压线下作业、通过时,应依据高压线的电压等级、空气湿度、风力等情况,确定并保证安全距离,穿孔机在坡道或长距离行走(超过 300m)时,必须先落好钻架。 (煤矿安全规程 554 条)2.3爆破2.3.1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设
6、施和安全保卫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555条)2.3.2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 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并遵守 爆破安全规程 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556条)2.3.3运输爆炸材料必须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保持完好状态,同时设专职司机和押运员。(煤矿安全规程557条修改)2.3.4在运输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中途停车,如果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的80%,并用帆布盖好、绑牢;严禁炸药和雷管同车装运。(煤矿安全规程557条修改)2.3.5从事装卸爆炸材料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燃火物品,其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作业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558条修改)2.3.6爆炸材料的领取、运输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爆破负责人对爆炸材料验收后方可与押运人员双方签字认可。(煤矿安全规程560条修改)2.3.7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立即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销毁和存放,并严格履行退库手续。(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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