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第一条第一条 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第二条第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一)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分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二)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有防灭火专项措施,专项措施随设计报公司审批;并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三)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四)必须开展自然
2、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在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其巷道布置、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风门、调节、密闭等)等方面要满足防灭火的要求,特别是工作面结束封闭密闭墙的位置要在设计时预先选择。设计过程中做到避免过多产生废巷、联络巷。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合理确定工作面设计参数,确保工作面的推进速度满足防火要求。在日常的通风系统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有利于防灭火的需求,合理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使其附近的采空区密闭处于同压状态,或尽可能减小进回风侧密闭间的压差。第四条第四条 项目部(矿)必须建立健全注浆防灭火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注浆站,其容量必须满足矿井的最大注浆量要求,主干管路敷设到各采区甩道口。支管敷设到分
3、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放顶煤工作面和各个采空区密闭;对于实现“一井一面”的采煤工作面,注浆支管的敷设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根据地质、设备等因素综合确定。注浆管管径:主干管不得小于 4 吋,支管不得小于 3 吋。第五条第五条 合理安排采掘接续。工作面回采期间严禁在下分层或上下区段沿空巷道掘进;沿空送巷时,临近采空区必须经注浆充填稳定后方可施工,在采空区下部施工时必须制定防溃浆措施。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部(矿)由项目部经理(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
4、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a)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b)火区管理措施;c)发生火灾时的应变措施。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煤炭自燃火灾预兆时,要立即向项目部(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按规定通知项目部(矿)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并报分公司调度室及通风调度。第八条第八条 矿井一旦发生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矿必须按照火灾应急预案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矿井建立自然发火事故追查制度。凡发生自然发火事故必须进行分析,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教训、责任、防范措施及结论意见。第十条第十条 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针对性的防止煤炭自然发火措
5、施,一般包括防火灌浆,确定合理的推进度,减少浮煤丢失,防止漏风,工作面结束后封闭位置的确定,防止掘进巷道四周煤体松动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或出现火灾隐患的灭火应急措施等。第十第十一条一条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一般必须建立埋管注浆(洒浆)系统,并根据要求开展注(洒)浆工作,否则不准开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采空区两道两线要进行充满填实。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小煤柱或无煤柱开采工作面的相临采空区侧巷道掘进中,对巷道顶板及沿空侧进行喷浆处理,预防煤炭自然发火。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掘进巷道时应加强支护工作,防止冒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和空洞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定期检查。掘进巷道过断层、破碎带时,要清除浮煤,采取喷
6、浆等措施,并加强监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废旧煤巷回料撤棚后应及时密闭注浆,直到充实为止。第第十六条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以工作面停止推进为结束)后必须在 45 天内完成永久封闭。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工作面采空区密闭墙的厚度不得小于 500mm,周边掏槽见硬底、硬帮,顶要接实,对密闭及密闭墙前巷道要实行喷浆堵漏措施(喷浆厚度不小于 100mm;墙前巷道喷浆至外口),并在封闭后 30 天内开始充填注浆。在下分层掘进设计中,要保护上分层密闭,否则应提前对可能被破坏密闭进行喷浆加固处理,以防止密闭墙漏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放顶煤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放顶煤工作面回采期间,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两道必须及时放顶,消除悬顶现象,根据需要建立隔离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放顶煤工作面停采拆除设备前,必须编制拆除期间的防灭火专项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煤层自然火灾预测预报。(一)项目部(矿)建立煤炭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门,每月分析总结一次,其内容包括:本月火灾隐患发生地点、原因及处理措施。(二)项目部(矿)必须配备查火人员,并根据井下采掘变化情况,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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