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商榷讲解了原煤炭部提出的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这一公式以更准确地评估矿井通风能力。文章指出,1992年和1997年煤炭部组织的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为国家煤炭合理开发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随着市场化深入,部分煤矿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超能力生产,导致重大事故发生。为此,作者详细分析了原煤炭部提出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的缺陷,特别是该公式未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的实际通风能力和重复取“矿井通风系数”的问题。文中建议将公式修改为P=(Q350)(q104),其中Q代表矿井通风网络的实测最大通风量,q为矿井平均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通过具体实例计算,作者展示了新公式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矿井通风能力,并得出结论:原公式因使用上年底数据且忽视主要通风机工况调整,导致结果偏小。关于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商榷适用于煤矿行业,特别是从事低瓦斯矿井管理和生产的工作人员。该文不仅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企业决策层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提供了科学依据。此外,对于参与煤矿设计、建设和运营的技术人员来说,本文提供的改进建议有助于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对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的探讨,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核定公式,从而确保矿井在安全范围内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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