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主要提升绞车管理矿井主要提升绞车管理1、总则第一条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加强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主提升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窟煤业副井、主井提升机(提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2、一 般 规 定第三条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明确矿机电科为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第四条安全体制建立: 必须明确主管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负责人,机电科和主管队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有关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对设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设备选型、改造必须公司组织方案论
2、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第六条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第七条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主提升系统,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第八条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第九条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生产。3、基 础 管 理第十条主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绞车说明书绞车总装配图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提
3、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健全主提升系统的相关制度,并悬挂在绞车房: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图表、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制度、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钢丝绳检查验绳制度等。第十二条 绞车房内必须有以下记录,并按规定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机电设备检修记录巡回检查记录干部上岗检查记录钢丝绳检查、检验和更换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外来人员记录事故记录第十三条 绞车司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4、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安装、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运前要及时对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十四条绞车及配套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有“MA”标志。4、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第十五条提升系统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提升绞车必须具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可靠:1、防止过卷装置2、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3、防止过速装置4、限速装置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6、闸间隙保护装置7、松绳保护装置8、减速功能保护装置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二)制动系统1、液压制动系统应按厂
5、家技术文件和大型固定设备液压制动系统的相关要求执行。2、斜井提升绞车的盘式制动装置制动的压力和时间符合厂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3、液压控制系统具有油泵启动与主控制器的闭锁及润滑油的欠压和制动油的过压、超温保护装置。4、机械、电气制动系统均为故障安全型,即任一环节故障时,系统保持制动状态。(三)钢丝绳1、钢丝绳必须按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采购,如:钢丝绳型号、厂家等。2、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398 条规定。3、每卷钢丝绳必须有“MA”标志。4、新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 3 种试验及外观检查,达不到规定严禁使用。5、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
6、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402 条规定。6、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 12 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 6 个月检验 1 次,矿井保存有检验资料并归档管理。7、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00 条的规定,否则不准悬挂。8、提升装置使用中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升降物料时小于 6。9、钢丝绳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403-411 条规定。(四)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1、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的选型、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412、414、415 条规定。2、连接装置出厂时,必须有厂家、编号和永久性铭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齐全。3、在用的连接装置,经定期拉力试验或探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4、提升容器和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必须有合格的备用品,并要妥善保管,不得锈蚀。5、连接装置的更换日期,探伤和拉力试验结果,都必须记入专用记录簿。(五)通讯与信号1、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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