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执法工作探讨煤矿安全执法工作探讨当前,煤炭行业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究其原因,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因此,近切需要加强煤炭行业法治管理,依法治煤,依法治安。但当前煤矿安全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现象和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将影响煤矿安全的法治进程。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归纳出煤矿安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三种现象”和“七个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供商榷。一、一、“三种现象三种现象”第一种现象认为加强煤炭行业行政执法有损经济发展环境。因而不敢甚至不愿严格执法,持这种想法人认为,水至清则无鱼。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上去了,其它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在
2、发展经济过程中付出部分安全的代价值得。因而在具体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少数煤矿企业违法违规和赤睁一眼,闭一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放任自流,甚至个别行政执法人中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幕后人,致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架空。第二种现象是以行政干涉代替行政执法。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红头文件发号施令。如层层设定关井指标,任意设定关井条件(如按井型关井),甚至出现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现象,一处煤矿发生事故,全体煤矿停产。致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外部环境恶化,发展空间不定,导致部分煤矿企业出现超强度、超能力生产等短期行为,行政干涉过多、过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和法律法规的尊严。第三种现象是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出
3、现两极分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负有监管职责。既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又要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主要执法主体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受发展经济、地方保护等因素干扰,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压力下,对煤炭行业的规范、引导、扶持、发展等管理功能明显弱化。二、七个问题二、七个问题1、法律法律滞后。如煤炭法作为煤炭行业的基本法,其内容、处罚力度远远不适应当前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而现在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其要求及严厉程序有的超过煤炭法的相关规定,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2、执法主体多。现在有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执法部门多、执法力量分散,有些执法功能交叉,导致相互扯皮、拆台,不仅影响执法效率,且多头执法加重了企业负担。3、权责不一。煤矿企业设立、颁证,其权力大都集中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而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地方煤炭行政执法部门却无权吊销有关证照,查处分离,致使重大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或查处后久拖不决,大大减弱了行政执法效果。4、监管一体。煤炭管理部门负有煤炭安全监管职责,集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于一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职责不清,行政执法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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