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沅陵县洞潭电站单相低压线路零相带电事故案一、事故概况及经过洞潭电站外线队长李某某,违反操作规定,导致单相低压线路零线带电,造成死 1 人,伤二人重大触电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114 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赔偿死者安葬及伤者医药等费用 2300 元。1988 年 7 月 11 日,李某某负责拆改七甲坪村七沟溪新屋组等地段的低压线路。开工前,电工杨某某电话通知该电站开关站金某某,外线队维修上述地段线路,让上午 10 点半停电,何时供电再等他通知。金某某按时停电。下午 5 时,李某某回开关站放踩板时,口头通知金某某晚 8 点半可供电。8 点 2
2、0 分,李接完另一线路的电源通线,回到变压器边休息。开关站于 8 点 40 分供电。此时,李接受村民张某某的要求,使狗山圩方向的线路通电,李让张通知新屋组方向拉线的人不要拉线了,准备接电。新屋组村民喊道:“还在拉线,接不得火”。李说“不要紧,我自有办法”。就踏在张某某的肩上,登上狗山圩与新屋两对不同方向而共用的电杆上,先把新屋组方向的一根火线解脱缠到杆上, 零线未动, 与狗山圩方向的零线相通,后用钢丝钳夹住的狗山圩方向的火线头与电源火线接通了一下。接通后,电流沿线通过灯泡的乌丝流至零线。由于零线的始端没有接到变压器零线接线柱上而缠在电杆上,电流不能与变压器形成回路,使零线对地电压升高,传至新屋
3、方向电路。造成正在新屋地段拉线的村民张某某、金某某被电击倒。此时村民大喊电死人了,李听到后没有相信,又第二次接通火线,致使张某某被电击死。金某某被击伤。二、事故原因分析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李某某身为电站外线队负责人,施工中不执行关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关于“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情况,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由杆塔上撤下后和地线拆除后才能通电”。“严禁约时停、送电”和“低压带电工作,上杆前应先分清火、地线,断开导线时,应先断火线,后断开地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的操作规定,接电前明知新屋地段上有人正在拉线,也听到别人喊接不得火,却还说不要紧,自有办法,致使单相低压线路零钱带电,是造成此事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三、防火同类事故的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外线队施工作业,检查、维修或拉线,要认真按照规程,有序作业。完工后,要按照程序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间的联系,确认无误或无故障后,再接火通电,否则,决不能匆忙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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