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虎门镇“9.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9 月 2 日 15 时 10 分左右, 位于虎门镇路东社区虎门吉富电子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直接损失约人民币 28 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供电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 “9.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
2、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注册号:441900603400645,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盛路 3 号,经营者:唐昌富(身份证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0 年 06 月 23 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加工:电子及电子配件;货物进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邓长和(死者) ,男,汉族,出生日期:1956 年 2 月 16 日,61 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
3、长坪村委西岭脚村 02-2 号,为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员工。(二)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和邓长和关系的基本情况甲方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和乙方邓长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从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甲方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安排乙方邓长和在该工厂注塑部从事工作;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 5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甲方以计时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二、事故发生经过2017 年 9 月 2 日 15 时 10 分左右, 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一楼注塑机车间,加料工人邓长和(男,身份证号)和现场工人王素梅(女,身
4、份证号)正在给一台立式注塑机加料,正常加料应该采用专用加料架上下加料,但是加料工人邓长和为了图省事, 直接从立式注塑机相邻停用的卧式注塑机工作台爬上去,右脚站在停用注塑机工作台上面,左脚站在立式注塑机工作台上面,双手拿着塑料的袋子,往料斗里倒料。邓长和加料时脚底着力点距离地面约 1 米高。邓长和加完料准备下到地面时,下到一半的时候,左脚碰了一下工作涉事立式注塑机的金属发热管,被电了一下,邓长和跟王素梅说他好像被电打了一下,然后他继续扶着停用的卧式注塑机下地面,在下地过程中,右脚绊到了停用注塑机控制箱内接的一条单相电缆线, 电缆线接触到停用注塑机金属外壳上。 这时邓长和的手、身体已全部接触到停用
5、注塑机金属外壳,邓长和发出“啊”的一声,身体顺着停用注塑机机器倒下去,此时注塑机车间领班李岳锋(男,身份证号)闻声迅速跑去关掉墙上断路器电闸,随后将邓长和从停用注塑机上扶下来,同时叫来同车间的工人用木板把邓长和抬到车间外面地上。三、事故救援情况现场人员分别拔打 120、110 电话,大约 10 多分钟后,110 与 120 同时到达现场。在经过了 1 个小时左右的现场抢救后,医生确认邓长和因抢救无效死亡。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邓长和,男,汉族,出生日期:1956 年 2 月 16日,61 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长坪村委西岭脚村 02-2 号。事故
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28 万元。五、事故原因分析、定性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一)事故原因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有:1、直接原因:邓长和图省事违规操作,直接爬到停用卧式注塑机工作台上加料,在下地过程中,右脚绊到了停用注塑机控制箱内接的一条单相电缆线导致发生触电,本来应从上料架上去加料。2、间接原因:1)作业条件不良工作场地狭小,走道狭窄、工作空间拥挤,车间内摆放有多台注塑机,工具产品杂乱摆放,设备电源接线混乱,立式注塑机与停用卧式注塑机距离仅有 75cm,停用注塑机料斗电源接线掉落在机器外壳。2)没有对工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停用的卧式注塑机因损坏处于停用状态,但未拆除电源线,当车间工作需要照明用电而合上墙上断路器时,停用注塑机也同时通上了电源。停用注塑机上有一条单相二芯电缆线从该注塑机下面电源处引至注塑机上面一个小铁盒控制箱, 箱内有多个裸露的接线头, 均未使用绝缘电工胶带包扎。经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及技术人员现场检测,停用卧式注塑机上面的铁盒控制箱内复原电缆线后外壳(因操作工人邓长和当时触电时绊断了这条电线)对机器工作台面之间电压为 239V,立式注塑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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