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车刮破电线触电死亡,供电企业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廖某是一名货物运输司机,是李某公司的员工。2013 年 7 月 26 日那天,他驾驶货车为梁某虾塘送虾料回程的时侯,他的货车陷入鱼塘边不能行走。他的朋友王某和罗某急忙驾驶小东风货车过来帮忙拖车。在拖车过程中,由于小东风货车向前移动,该货车升起的后车卡刮破路旁的电线,王某触电倒地,罗某往外拉王某时,一同触电倒下,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涉案线路属于低压线路,线路产权人为屈某,实际用电人是薛某。为保障赔偿诉求得到支持,王某的家属将供电局、屈某、薛某、廖某、李某等一同作为被告告上法院。【法律分析】焦点一:供电局应否对王某的死亡
2、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触电的电线属低压供电线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涉案线路的产权人为屈某,该线路的铺设、检验、日常维修管理工作均由屈某负责,供电局既非事发路段的产权人,也非维护管理责任人,因此对受害人王某的触电死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焦点二:产权人屈某及实际用电人薛某应否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J/T499-2001)第 9.3.8 条“接户线和进户线对公路、街道和人行道的垂直距离,在电线最大弧垂时, 不应小于下列数值:不通车的人行道、胡同:3m”的规定,鉴于事发路段实质系塘基,属于不通车的人行道,且事发路段与小东风车后车
3、卡发生刮擦的 2 条电线,不仅系由具备线路安装维修资格的电工进行铺设, 而且该 2 条电线与塘基地面的水平距离高于 3 米,符合法律规定的架设标准,因此作为线路的产权人屈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理,薛某作为该线路的实际使用人,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焦点三:廖某与王某之间是帮工还是承揽关系?廖某应否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承任?李某应否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廖某致电其朋友王某帮忙拖车,由于廖某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曾约定拖车需支付报酬,故廖某与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帮工关系的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4、4 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廖某作为被帮工人,对于受害人在帮工过程中导致自身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李某,死者家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发当日廖某系为李某个人搬运货物,两人形成雇佣关系,因此李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焦点四:王某对自身死亡是否具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 过失的,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死者王某系酒后作业,且在用于帮工的小东风货车后车卡升起时,其应当
5、意识到货车靠近路旁电线会存在触电隐患而未及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钻进车底导致不幸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后,最终判决由廖某承担 60%的责任,受害人王某自身承担 40%的责任。【启示】虽无预防诉讼的万全之策,但只要作好防范及应对工作,就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供电局应从本次案件中获取经营小贴士,将日常工作做实做细,方能使损失降到最低。1、规范供用电合同签订,明确产权归属。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方应对产权划分进行明确约定,明确电力设备、电线等产权归属,同时应该在合同中明显的位置对客户尽合
6、理提醒义务,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示客户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另外,应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产权登记工作,妥善保存有关原始凭证。2、加强日常的用电检查与抄表工作。供电人员应加强对客户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将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客户,建议客户及时整改,防止因客户侧原因而导致的触电事故的发生,从而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供用电环境。3、事故处理中,注重收集案件细节性资料,包括案发现场的第一手情况,现场勘察、基础数据的采集和证据保全,同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对现场事故情况做好录像、拍照、录音,对物证加封条封存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处理并形成资料。事后积极引导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协调处理,避免与受害人家属起正面冲突,影响正常用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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