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部“11.3”触电死亡事故2006 年 11 月 3 日 20 时 30 分,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十二工程处准格尔项目部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死亡 1 人。统计类别:建筑事故地点:宏景塔煤矿施工工地事故类别:触电事故性质:责任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死者简况:侯某,男,38 岁,自吊车司机,于 1990 年在中煤九十二处参加工作,1995 年经培训为自吊车司机一、事故经过简况2006 年 11 月 3 日 13 时, 项目经理董连军电话通知侯某由准格尔工地到宏景塔工地搬运两台 5T 绞车、两捆钢丝绳和剩余物资,18 时 30 分到达宏景塔工地。随即,由班长覃洪和起重工左士东协助装车。此时
2、,天色已黑,覃洪、左士东说:“准备一个灯吧,”侯某说:“不用了,就四钩,一会就吊完。”吊装完毕两台绞车后,在 20 时 25 分时开始吊装两捆钢丝绳。20 时30 分,左士东把吊臂挂好钩说:“起吧!”侯某操作吊车起重臂操作杆起吊钢丝绳,吊车起重臂转臂时侧面碰到高压线,致使整个吊车带电,造成侯某触电身亡。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吊车司机侯某作业前未按操作规程检查作业环境,将吊车支在 10 千伏高压线下,且吊车起重臂伸出高度超过距地面高度 6.5 米的高压线。在天黑无法看清高压线的情况下,没有接受其他作业人员解决照明的建议,在吊最后一钩时,吊车起重臂向高压线方向摆臂,致使吊车起重臂触及高压线
3、,导致触电事故发生。2、起重臂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1.4 条,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为:电压10KV 时沿垂直方向为 4 米,沿水平方向为 2 米。汽车吊支设在高压线下作业,吊车起重臂伸出后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都不符合要求。(二)间接原因:1、班长,该作业的负责人。没有按规程检查作业环境,没有发现吊车上方的高压线,在天色已黑没有照明的情况下,安排作业。2、起重工在指挥吊车吊钢丝绳时,没有按操作规程检查作业环境,没有发现吊车上方的高压线,盲目指挥吊车起钩。3、本事故的致害物-高压线是矿方在用临时线路,没有任何电气保护,在起重臂触及高压线致使候景军触电时,电路不能瞬间切断。4、项目部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施工作业时项目部没有任何管理人员到现场,也未对作业人员提出任何安全作业要求,现场管理出现真空。5、安全措施不落实。吊装作业时项目部无任何文字措施也没有口头交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作业人员盲目作业。6、安全教育不够。项目部平时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少、安全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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