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91”石灰窑内壁坍塌事故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工程签订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矿业公司) 。位于井陉县天长镇武家堰村,成立于 2006 年 4 月,法定代表人李娟,注册资本 500 万元,经营范围:生石灰的生产、销售、铁粉、球团、石灰石、高镁粉、镁球的销售;制碱用灰岩露天开采。该公司虽有矿山开采证,但由于井陉县矿产资源整合,至今没有结果,也未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业务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只进行石灰石生产销售。(二)工程签订情况。2012 年 12 月 28 日,卢泽与东方矿业公司签定协议,承包了该公司整个生产线,承包期限为 3
2、年。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卢泽成为该公司石灰生产线个体承包人,全权负责整个东方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及日常管理,产品石灰仍由公司负责人李娟负责销售,售后按实际销售量,每吨返承包者卢泽劳务费 9 元。灰窑拆除队伍:2014 年 8 月 10 日,东方矿业公司石灰生产线个体承包人卢泽委托个体施工队梅金虎对 5#、6#灰窑拆除工程进行施工,并签定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发生事故的 5#灰窑依土岸而建,全窑高 26.5 米, (窑口至出料口不含上料装置附件)地下 17.5 米,地上 9 米,地上用铁板制成
3、圆桶做外皮,直径4.5 米,内砌三层砖,从里往外,依次是耐火砖、保温砖、普砖,且为瓦缸形,窑内最大直径 3.8 米,窑口收至 2 米。2014 年 6 月,东方矿业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现 5#、6#窑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预估窑体内壁可能出现问题,计划适时检修。8 月 10 日东方矿业公司石灰生产线承包人卢泽与井陉县小作镇梅家庄村梅金虎签定施工协议,对 5#、6#窑进行维修。施工内容包括拆除 5#、6#窑内壁耐火砖,从窑口往下,坏到哪拆到哪,预估最多拆 12 米高,砌窑由湖北山顶高炉有限公司承担。2014 年 9 月 1 日上午 11 时 30 分左右, 梅金虎安排工人梅润生和于二楼在5#窑内进行内壁
4、耐火砖拆除施工,当时工作面至窑口约 8 米多,窑内径约4 米,由于在拆除过程中使用工具敲打、撬动,损坏了灰窑内壁整体砖层结构,致使底部有约 70 公分见方墙体脱落,俩人环顾四周,发现有细小颗粒也在跌落,顿感不妙,决定顺着软梯赶紧往外走,于二楼在下边拽着软梯,梅润生先行爬上软梯,当时,不断有杂物跌落,且越来越严重,当梅润生爬上约 2 米左右时,灰尘弥漫,眼睁不开,呼吸困难,在梅润生拼命向上爬的过程中,听到于二楼说:“可是不行了,看来我是走不了了。”随后,听到大面积坍塌,再听不到于二楼有任何响动。(二)事故救援过程。事故发生后,梅润生拼命爬出窑口,直奔厂部报告给领导,厂领导召集了几个人赶往出事地点
5、,在窑口先行观察,此时已不再塌落,便安排梅润生和厂两个维修工下去看看,三人下去后灰尘仍未散净,用手扒了两下,也找不到于二楼,便上来向领导汇报,厂领导立即安排人员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救援,同时安排厂内维修人员利用气割在窑周铁板不同高度割开四个孔口,再砸开墙体,以有利清除杂物进行自救。随后,相关部门先后赶到,乡镇、120 急救、公安消防大队、矿区应急救援队,安监局、政府办共同参与救援,直至下午 4 点多,将被困人员于二楼救出,现场经井陉县医院救护人员确诊,于二楼已无生命体征。(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东方矿业公司和井陉县安全监管局按规定将事故情况逐级进行了上报。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
6、直接原因。施工人员使用炮锤、撬棍、镐等工具大力度施工,造成灰窑内壁整体结构松动失稳坍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东方矿业公司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重视生产轻视安全,安全管理不到位;2、东方矿业公司将灰窑维修拆除任务分包给梅金虎个体施工队,以包代管, 没有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安全技术资料;3、东方矿业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4、东方矿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外来施工人员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5、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作业常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6、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技术资料,没有对危险源进行有效辨识,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梅金虎个体施工队承接此项任务,没有灰窑维修拆除资质,在安排梅润生、于二楼进入石灰窑作业前,未制定专项的拆除作业方案,拆除程序、部位和方法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施工过程中时常发生“三违”现象埋下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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