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上建楼房坍塌多名工人葬鱼腹一、事故概况及经过某县建委因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质检等规定,1987 年 9 月 14 日凌晨 4 时 40 分,一栋即将交付使用的楼房坍塌在水中,造成 40 人死亡,1人重伤,经济损失 826 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冯某、彭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黄某、彭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 6 年;彭某有期徒刑 3 年,黄某有期徒刑 4 年;彭某某有期徒刑 3 年;刘某有期徒刑 1 年。1986 年 8 月,经批准某县建委建一栋办公兼住宿综合楼。当年 11 月,黄某提议并征得彭某同意,决定将楼房建在琼湖岸边上,楼房为五层、东西朝向
2、,并安排无建筑设计资格的冯某负责设计。当年 12 月 12 日,彭某组织的施工队进场。20 日左右,彭某、黄某决定,将楼房由东西向改为南北向,由五层改为三层,由建在岸边改为伸向水中,并违背某省建委关于“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取得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规定, 仍安排冯某设计。冯某明知自己没有建筑设计资格,不会建筑结构计算,却违反国家建设部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办法和某省勘察设计资格认证及其管理细则的规定,盲目地承担了建筑设计任务,确定耐力为 16Tm2 的独立砖柱承重,选用上钢下柔的结构方案。12 月 24日,黄某违背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的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在没有正式图纸,没
3、有开工报告、没有受监等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同意放样开工,使该项工程进入边施工边设计的状况。1987 年春节前后,县建委有关人员向黄某提出,“冯某没有设计资格,掺建设计不合适”,黄某没有采纳这一正确意见。 基础工程施工中, 彭某违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的规定,将该工程大部分砖柱采用了“包心砌法”。1987 年 2月 11 日,刘某在彭某、黄某的多次要求下,对冯某设计的无计算书的图纸进行审查。审查中违反有关规定,马虎从事,草率签名。图纸交付施工后,黄某又进行多处修改。同年 2 月 16 日,黄某、彭某不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派无证质监员仇某到工地质监。直至同年
4、 9 月 14 日,导致这栋即将交付使用的楼房坍塌在琼湖水中,造成特大伤亡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1管理混乱,有章不循。县建委领导和工程师,不是带头执行国家关于建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却置规章制度于不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层次和朝向,让不懂设计的人员进行设计,在不具备开工的条件下同意放样开工,对别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又不采纳,审查设计计算图纸马虎从事,并私自作多处修改,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设计、施工,盲目蛮干。不正确计算砖柱的荷载和安全系数,选用上刚下柔的结构方案。在没有正式图纸、开工报告、受监等情况下,边施工、边设计,施工中采用包心砌法,致使砖柱强度达不到标准,最终酿成悲剧。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建筑规定。不符合施工条件的,要坚决制止,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2、增强责任感,安全第一。对那些不负责任,盲目蛮干,尤其是领导人员严重失职,忽视安全,违章指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者,要发生起,坚决依法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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