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长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引发事故案【案情】某煤矿为独眼井多头生产,某日,该矿地面 11 千瓦局扇停风,约 2 小时后机电人员买来一台 55 千瓦的局扇并安装好,恢复了通风。 16 名工人下井后,测量瓦斯浓度为 55 ,矿工小王上井找找矿长,说:“井下瓦斯太高,是不是等一等再下井。”矿长说:“你们先凑合着干一班,我马上派人再去买风机。”小王说:“这事人命关天,怎么能凑合呢,我可不敢下去。矿长说:“你是领导还是我是领导,听我的,先下去干活,要不就扣你这个月的奖金。”小王只好下井工作。5 小时后,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包括小王在内的 16 名矿工全部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85 万元。【评析】这是一起强令从
2、业人员冒险作业引发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当前,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或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见利忘义,置从业人员生死于不顾,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这种现象并不在少数。本案中,由于 11 千瓦的局扇被更换为 55 千瓦的局扇后,通风能力不够,不能有效排放瓦斯,造成井下瓦斯严重超限,但该矿矿长赚钱心切,急于出煤,不顾工人的建议,明知井下瓦斯严重超限,达到爆炸浓度,还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同时,当工人向矿长提出“等一等再下井”的建议时,矿长非但不接受建议,还威胁要扣发奖金。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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