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12.2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998 年 12 月 24 日 15 时 45 分,辽宁省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南二下延 -700 米水平南石门处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死亡 28 人, 伤 6 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38.05 万元。一、矿井概况红菱煤矿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镇。矿井始建于 69 年 12 月,75 年移交,76 年简易投产,设计能力为 90 万吨/年。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多水平分区式,通风方式为中央对角式,该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瓦斯的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分别为 57.18 立方米/分钟和 26.52 立方米/吨。该矿采煤方式为放炮落煤,掘进
2、方式为打眼放炮。该矿现有职工4853 人,其中农民轮换工 1201 人。该矿南翼-700 南石门于 97 年 11 月开掘,当掘到 25.2 米时开始打抽放钻孔 33 个进行抽放,从 98 年 1 月 14 日至 5 月 11 日,历时 117 天,共抽放出瓦斯量 17000 立方米,98 年 11 月 28 日该工作面恢复生产前掘,根据预测指标又补打 38 个瓦斯排放钻孔(其中有 13 个金属骨架孔) ,揭煤前已累计打抽放钻孔 71 个。二、事故经过12 月 24 日乙班, 红菱煤矿按上报的石门揭煤措施及局批复意见组织揭煤。揭煤前矿专门召开了揭煤会议,布置了具体的注意事项,并成立了指挥部。红
3、菱煤矿副矿长孙殿生、侯贺金、调度室主任张绍仁在矿调度室指挥;生产副矿厂杨洪伟、总工程师陈永庆、掘进副矿长徐晓晨、通风副总侯继华、掘进副总潘宝玉及局通风处处长荆春良、通风科长李贵林等到井下现场指挥揭煤工作,指挥部设在距石门揭煤工作面 242.5 米处。15 时36 分矿总工程师陈永庆在井下现场汇报,震动炮已于 15 时 35 分放完,正常。15 时 57 分矿安监科安监员张永昌在井底老调度室汇报:南翼大巷三角道往井口反风,风力很大。局总工程师朱殿涛、红菱矿矿长王国君立即安排人员查找原因,同时与-700 石门揭煤指挥部联系,但联系不上。16 时47 分在南翼煤仓放警戒的矿安监科安监员于立江汇报说:
4、 他和 323 采煤队看工具库的工人高明祥被熏。16 时 18 分局总工程师朱殿涛命令局救护大队立即出动赶赴 -700 察看情况,同时调林盛矿、西马矿救护队到红菱矿抢险救灾。16 时 40 分局救护队赶到现场探察,组织现场抢救。16 时 55 分通知局调度,局接到通知后,局长李凤威、局党委书记赵子德、副局长谢晓夏、崔文华、陈必成、刘延华、安监局长李孝文及有关处室领导火速赶到红菱矿指挥抢救,并成立了以局长李凤威、局党委书记赵子德为首的事故抢险指挥部,认真清点人员,恢复南二下延绞车房供电系统,组织抢救工作。副局长谢晓夏、陈必成亲临井下现场指挥抢险。经勘察,事故现场共 39 人,28 人死亡,6人受
5、伤。其中在-700 车场子发现 2 名受伤者,在-780 铸石道发现 1 名受伤者,另外 3 名受伤者宋清龙、王凤廷、高思清自己升井。3 名受伤人员被救护队员从-700 车场子抬到-550 车场子, 21 时 30 分由医护人员护送升井,到矿医院治疗。到 25 日 1 时 13 分遇难人员全部升井。三、事故原因根据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分析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一)直接原因现场指挥人员严重违章指挥,把放炮地点及指挥部设在距工作面242.5 米的地方,是造成这起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防突效果检验方法违反防突细则第 42 条规定,导致错误签署可以揭煤指令,是这次事故的根本
6、原因。2红菱煤矿在编制及审查措施时,缺乏安全意识,工作不认真。红菱煤矿编制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国家有关规定、规程学习不够,安全思想树立不牢。编制该措施的技术人员在没有认真阅读防突细则的情况下,进行防突措施设计,导致设计中多处漏项,虽经矿有关科室进一步审查,该设计仍然粗糙漏项。如设计中无明确的放炮地点和指挥部的位置,避灾路线不明确,无挡栏设施等。3矿务局“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对措施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矿务局在会审红菱煤矿南翼 -700 南石门揭 12 煤措施的请示时,不仔细、不严格,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1)在放炮地点与指挥部位置的确定上,没有充分考虑与吸取以往事故教训。据该矿“防突”卡片记载,“96.6.2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粉喷出距离为 396 米。因此矿务局应根据这一实际情况,进行批复,把放炮地点设在更安全更可靠的地方,以防同类伤亡事故的重复发生。而批复中没有慎重考虑,没有把放炮地点放在新鲜风流中,是不切合实际的。(2)批复中没有指出措施中防突效果检测方法违反防突细则规定,导致矿继续用这种错误方法进行检测,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3)对措施中其它漏项,如没设置档栏,发生突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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