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山西省吕梁蔡家沟煤矿“5.18”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及分析2004 年 5 月 18 日 18 时 18 分,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 3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93.3 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梁嘉琨任组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靳善忠等任副组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
2、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交了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 “5.18”特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 ) 。报告认定,蔡家沟煤矿“5.18”特大煤尘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蔡家沟煤矿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但该矿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井下生产运输过程中大量煤尘飞扬,致使井下维修硐室的煤尘达到爆炸浓度;工人违章在维修硐室焊接三轮车时产生的高温焊弧引爆煤尘。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蔡家沟煤矿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已过期且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该矿没有保证矿井防尘方面的资金投入
3、,没有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双池镇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没有加强对待批矿井的管理,没有采取措施制止该矿违法生产,未能及时发现该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交口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矿监管不力,虽多次发现该矿的违法生产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交口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对待批煤矿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吕梁地区煤炭工业局和吕梁煤炭安全纠察支队在对待批的蔡家沟煤矿进行检查时,未能制止该矿违法组织生产;吕梁地区行署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地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待批煤矿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略) 。依据煤炭法第六十七条,由你省人民政府责成
4、有关部门没收蔡家沟煤矿 2002 年-2004 年违法生产所得 888.3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1776.6 万元。依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吕梁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蔡家沟煤矿罚款 5 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由你省人民政府作出对蔡家沟煤矿予以关闭的决定,并在关闭前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这起事故反映出吕梁地区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请你省人民政府督促有关方面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并举一
5、反三,认真进行整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49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附件: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5.18”特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二四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5.18”特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04 年 5 月 18 日 18 时 18 分,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井下维修硐室发生一起特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 3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93.3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华建
6、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梁嘉琨任组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靳善忠等任副组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蔡家沟煤矿“5.18”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矿井基本情况蔡家沟煤矿为村办集体煤矿,现由蔡瑞明个人承包经营。事故发生前,该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全部过期,且未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属违法组织生产矿井。该矿始建于 1987 年,1988 年投产。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 2 万吨/年,2000年 6 月矿井进行改扩建后, 设计生产能力为 6 万吨/年。 现在实际产量为每天 300 吨左右。该矿现有职工 92 人,分两班作业。该矿采用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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